不论摆帐款的用途是什么,从行为本质上,是企业寻找外援资金进入企业账户,以达到摆帐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进入企业账户的资金通常包含:投资本金、应收账款、政策性扶持款、奖励奖金,以及企业借款等。如此看来,摆账款其实就是融资企业向市场上的资金提供者的借款,只是言明借贷资金作为摆账使用。 既然从行为本质上,融资方与资金方产生的是借贷关系,那么,作为资金方所考虑的无非就是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很多资金方选择的合作方式有:票款对付、资金锁定函、转存单质押回流款、异地开户关系行监管等。 即:资金方支付资金,然后带走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个过程中,要求融资企业先疏导好接款银行,能够提前申请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待资金方的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与资金方带走。 众人熟知,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企业需要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该企业没有银行的授信,那么就要交纳足额保证金。 作为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额保证金支付能力,企业便不需融资了。如果该企业有一定额度的银行授信,那么也不需要费神费力冒着风险的通过市场融资了,完全可以在本地寻找有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要知道,申请贷款企业和担保公司都具备银行授信的情况下,获得贷款并不难,何况企业贷款只是用于摆帐使用,银行可以内部监管资金,资金没有实际使用,作为银行等于无风险的获得了贷款利息的收益。加之企业主和银行官员的私交关系,获得批贷很容易。另外,银行贷款的利息远远低于市场融资的成本,稍微有点脑子的企业都会选择低成本融资的渠道。 如此分析,外找资金的融资企业通常是不具备银行授信的。不具备银行授信,又没有足额保证金支付能力,如何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呢?有人说,是因为企业主和银行官员私交关系很好,甚至有关联利益关系,银行才敢先出票的,而且,在资金没有到账之前,票是没有离开银行的,资金到帐后,有资金做担保,银行出票也没有了风险。此种做法,有变通之处,对于银行来说,确实不存在风险。但是,在申请承兑汇票的环节,在申请企业不具备银行授信、没有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办理原则要求下,银行是如何先出票的呢?于是,不难发现,银行人员必然存在违规之嫌。 作为资金方,他无需理会出票银行是否有违规行为,只要手持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资方的资金风险已经化解掉了。但是,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在业务操作前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现实中,很多企业无法实现这种操作方式,也有很多银行在操作上临时出现了问题致使业务无法执行,导致业务合作失败。总之,这类“票款对付”的业务合作方式,成功率并不高。 即:接款银行为资金方出具一份函件,注明资方进入融资企业账户的资金由银行监管,负责到期原路返回,如果出现问题,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从函件内容的性质来看,这属于银行保函,而在银行保函品种中又没有这类保函。如果是资金监管函,在账户企业没有对银行授权的情况下,除非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有函件对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拨,其他情况下,只要账户企业合法用款,银行无权干涉。这就说明了,此类锁定函的法效性值得考虑。因此,市场中认可此类合作方式的资金方并不多,操作成功的案例也凤毛麟角。 即:资金进入融资企业账户后办理定期存单,将存单质押给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贷款出来后转付给资金方。 此种操作方式相对比较科学,也是目前摆帐业务成功率最高的合作方式。这种方式,没有违规成分,但是,需要融资企业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力。因为,存单质押贷款可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存单额的90%。贷款转付给资金方,资金方等于收回了90%的资金,还需要融资企业另外支付10%作为平仓款,加上企业的用资费用,融资企业至少需要13%左右的自有资金能力。 即:资金方选择操作银行,融资企业到该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资金方将资金注入到账户中,由关系银行帮助监管。 现实中,很多融资企业由于自身情况,不愿意甚至无法做到异地开户摆帐。从资方风控角度来说,也没有实现绝对的风险控制。资金进入账户,虽然资金在借贷关系产生时言定是形象摆帐使用。然而,资金进入账户后,资金的支配权实则属于账户企业,如果企业合法用途的移动此款,作为银行无权阻拦。关系银行只能寻找理由暂缓资金移动的办理,然后及时通知资方与企业方协调,这是明举。如果账户企业用其他暗举形式操作,账户企业的所有者很容易套现走人。例如:湖南曾出现的一个案例,企业融到资金作为形象摆账款。私下里联络其他人,以企业帐内款担保的形式向第三方借款。第三方核实账户内确有资金,企业与第三方签署了股权质押和印章管理的协议后,借款给企业股东,企业股东收款走人。剩下的是什么,大家不难推测。 如上这四种摆帐操作形式的风控核心都在围绕银行做文章,至于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多大的变量,操作过的人都知道。 在来关注另一个问题,某些融资企业对融资资金的真正用途确实是用于形象摆帐,另有部分企业是以摆帐为名,实际是希望移动资金使用此款。大多数的资金方与融资企业签订合同时,都会有条款注明此资金仅用于形象摆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我本人认为,没有必要限定融资企业的用款方式。既然行为本质是借贷关系,那么,资金是企业使用还是放在账户里不动,无关紧要,有风控措施,何怕资金被用光了? 假若我是资金主,我只关注风控手段及其合法性,另外关注的就是收益率,尽可能的最大化。我不会限定融资企业是否使用此款。在法律的名词解释中并没有“摆账款”、“形象资金”的说法,合作行为事实产生的就是借贷关系,那么,何必叫“摆帐”,直接称为“借贷”即可,也索性按借贷方式去操作,至于动不动用此款,融资企业随便。 我也不会将风控手段尽可能的往银行方面转嫁,增加了银行环节,增加了事务变数,也增加了最终能否操作成功的风险。既然是通过市场发生的借贷行为,那么,我选择的担保方式和风控措施也会尽可能弹性一些。比如:足值抵押物担保、净资产超过三倍融资额的第三方企业担保、多方优资产企业联保等形式。虽然,在表面看来不如银行票据之类的简单,尤其在担保品变现方面,银行票据更容易操作和实现。然而,我还是不愿意也不苟同利用银行违规的行为去做业务,更不愿意增加融资企业的融资难度。银行违规、增加融资难度都会导致业务成功率降低。那何不考虑,其他的担保方式呢?固定资产变现不是难事,企业联保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非难处理。 但是,要承认,处理固定资产变现和其他法律问题,确实不如银行票据直接转换资金来的方便。如果有银行票据,我也愿意没有银行票据或者有银行违规的行为,我宁愿选择固定资产抵押或者优资产企业联保的形式,起码,这样的操作方式可以把业务操作成功的几率提高一些。起码,不至于浪费太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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