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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绝不能换汤不换药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佚名 | 2015年11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当今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及双峰监管模式。老牌金融帝国英国,还有诸如日本 、新加坡等国采用统一监管体制,韩国是在分业经营的同时采取统一监管。我国和法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美国则采用混合监管模式。

  美国于1999年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模糊了分业监管结构下不同金融市场的边界,允许成立"金融持股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从事包括保险和证券在内的任何金融活动,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然而《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并没有完全废除1933年银行法案建立的分业监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一个体现功能监管的监管结构,功能监管原则事实上没有得到彻底执行,这反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更像一个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的混合体,或处于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转型的过渡阶段。这种可被称为"多元监管者"或者"部门监管"的所谓功能监管模式越来越体现出与金融结构的不匹配。如多头监管模式下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对日益发展的新型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私募基金等的监管不够,监管者对资产价格及金融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体制大同小异。这些缺陷在2008年次贷危机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也在我国经济转型时代日益显着显露出来。

  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使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有了一系列结构性改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固有缺陷,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多元监管"或"部门监管"的模式。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仍保持由多个监管者构成,甚至比之前更多。美国对金融监管模式的讨论和改革,同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所相比,已然落后。这也是美国金融和经济形势至今仍很难说已企稳的一个重要内在原因。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另一极端,将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权及伦敦证交所掌握的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权,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权等,全转移给了一个几乎全能的监管者--金融服务局(FSA),因而也称为"单一监管者"或"综合监管"模式。其实,早在英国实行FSA模式之初,就有批评者认为,将对银行的监管职责从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中分离出去,有很大风险。最大风险在于,在缺少了从监管职能中得到相关具体机构基本信息的条件下,央行难以充分履行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作为一种居于多元和一元之间的模式,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审慎监管局(APRA),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系被形象地称为"双峰监管"或"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ASIC的权力扩展到银行、保险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这使ASIC同时具有公司监管者、金融市场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者等多个角色。而APRA则审慎监管整个金融体系,保证所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作为央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稳定金融,但不承担任何直接的银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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