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禁止及限制。1996年2月13日,第7575号法律禁止出口特殊种类的原木和木材。
(3)出口税率优惠。1990年11月23日第7210号法律(《免税区体系法》)、2001年6月18日第29606-H-COMEX执行条令、1995年10月20日第7557号法律(《海关总法》)和1996年6月28日第25270-H执行条令。
(4)出口促进法。1972年12月22日第5162号法律。
(5)出口融资。1981年12月22日第244号法律包含了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对于出口融资及出口前费用融资的相关规定。
(6)出口激励。1992年3月31日第7293号法律规定了相关出口免税政策。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哥斯达黎加依据对WTO农产品(27.62, 1.01, 3.80%)协议和部分多边自贸协定承诺实行关税配额,主要针对鸡肉(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多米尼加)、猪肉(美国、中国、巴拿马)、火腿腌肉(欧盟)、牛奶和奶制品(欧盟、美国、巴拿马、多米尼加)、预制肉类(欧盟)、大米、土豆、洋葱(美国)以及黑豆(中国)。具体信息和操作指南可参见哥外贸部网站:www.comex.go.cr/tramites_servicios/contingentes.aspx。
在进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于2004年12月取消了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仅在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保留特殊要求。哥斯达黎加禁止进口武器、军火、废轮胎和血液。
在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涉及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物品限制出口。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哥农畜牧业部下辖全国植物保护所(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
根据《植物检疫法》及第32994号执行条例规定,全国植物保护所(SFE)负责植物保护、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进出口、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所有农用化学或生物产品的注册和审批。SFE还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并对农用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和使用加以控制。
依据《动物安全保护法》规定,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负责动物安全、动物疾病防控和追溯、肉制品安全、动物饲料、兽药、转基因产品、有害物残留检验等,并有权禁止进口有潜在危害的上述货品或制品。
上篇:
下篇: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 传真: 电邮:303235380@qq.com
陇ICP备14001663号 乐动平台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397号 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