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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林行止:金融业步入新境界

来源: | 作者: | 2015年8月2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金融业亦趋复杂化。当公元1000年前后远洋捕鱼猎鲸成行成市而慢慢发展出来的海上贸易,若非有银行、保险及稍后出现的股市的助力,肯定无法成为推动环球贸易进而促进世界各国互通有无、令各国各受其惠的经济手段;各国于通商中很自然地催生了种种可以“交换价值”的工具,金融制度由是而生。不必讳言,以今日在政府监管、市场竞争及传媒虎视眈眈之下,金融丑闻尚时有所闻,在“什么都没有”(既无政府监管亦无同业规范是绝对弱肉强食的自由世界)的古代,诈骗或经营失算、失当而肇致的金融灾难,更是常态。当然,“什么都没有”是不严谨的说法,因为公元前1800年左右巴比仑皇帝制定、后人以皇上之名名之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既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令,也有划分奴隶与自由人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典》已有类似现在最低工资的规条,订明牛车车夫以至医(巫)师酬金的准则,而新建房屋如倒塌,承建商责无旁贷应作出赔偿,这与今之物业保险无异。《法典》的主要部分在规定家中各人的权责,对遗产分配、离婚以至性行为,都明文刻石以示天下。在处理这些事项上若出错(当然是皇帝老子说了算数),负责官员将被辞退且“永不录用”!

帕尔默有所不知的是,买卖双方称便的贸易,在我国真的是“古已有之”。《易·系辞(下)》说神农氏(应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时已有市集:“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交易”大概是以货易货,惟明白指出“以货易货”的交易,见诸《淮南子·齐俗训》,说于唐尧时(应于公元前约2000年)以市集交易情况:“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

在经济学家眼里,人有两种“资本”。其一为“金融资本”(Financial capital),即是一个人所赚取和累积的钱财;其一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即是赚钱(特别是未来)的能力。这两种“资本”并不“调协”,上年纪者的“人力资本”所剩无几,但多少有点累积的钱财,当然,一穷二白者亦不在少数;年轻的有充沛“人力资本”却“莫财”,而这亦是笼统的说法,因为在科网时代青少年人发大财固比比皆是,获“双亲银行”馈赠者更为过江之鲫。

如何让这两种“资本”不会因为“青黄不接”而出现窘迫情状,惟金融运作足以弥补这种缺憾,而信贷是自古至今行之有效的工具。人们趁“人力资本”旺盛时多赚点钱,然后储蓄令“金融资本”厚积,以待“人力资本”消逝即失去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时使用(退休时不致为生活之资而烦恼);同理,缺乏“金融资本”的年青一代,除了工作赚钱之外,尚可以其“人力资本”作为按押品,向金融机构以至政府部门举债(如学生向政府借贷交学费)。长期物业按揭是调和这两种不同“资本”的典型例子。固定开支与收益(利息收支)的信贷(如定息存款如债券)以至派息浮动的股票(公司赚蚀无常派息多寡是未知之数),便是因应市场需求而生的“新”玩意。至于证券市场的出现,则是海上贸易的衍生物。在中古世纪远洋航海开始的时候,为了开拓海外市场(最初是采购“奇异”的外国物品如香料)牟取利益,对前景有憧憬且有“金融资本”者,斥资兴建船舶,与充当探险家和船员这类有“人力资本”者合作。当然,船员出海后应该怎样做,比如在目的地以何种价格购进哪种物品,有明文规定,这便是最古老的“合约”。非常明显,“金融资本”可从集资得之,出资者便是股东,股东有分享利润的“权利”,也有承担风险的“义务”;而让这些“权利与义务”可以转让的市场,是为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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