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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湖南为食品小作坊划定12条“红线”

来源:中华餐饮网 | 作者:佚名 | 2016年12月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相比之前的,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小餐饮”专章。明确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条例规定材料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同时,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小餐饮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条例》的修订出台,将结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以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主体混乱、基层无法可依的局面,也将改变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之下对于规模小成本低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执行难以落地的状态,将为湖南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有序监管奠定法规和制度基础。

  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明确,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同时,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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