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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来源:中国能源网 | 作者:中国能源网 | 2018年4月1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以火电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为代表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今后将不再是“义务劳动”或“赔钱的生意”,而将以稀缺商品的身份登上电力市场的舞台。这是近日出台的《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所传递出的强烈信号。

近年来,“三弃”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在绿色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趋势已成定局的当下,清洁能源消纳依然是能源发展面临的最突出矛盾。

作为我国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第一份乐动平台政策性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直指清洁能源消纳顽疾。其意义在于首次赋予了调节能力在电力市场中的商品属性,强调用市场的手段解决我国电力系统调节灵活性欠缺、电网调度运行方式较为僵化等现实问题。通过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民生用热需求,实现我国提出的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

思路转变:

调节能力涉及多元主体,新兴业态将层出不穷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新能源未来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规划研究部副主任戴剑锋提出。

一方面,指导意见将调节能力参与主体扩展至整个电力系统而非单一侧面。从“加快推进电源侧调节能力提升”到“科学优化电网建设”,从“提升电力用户侧灵活性”到“加强电网调度的灵活性”,指导意见覆盖负荷侧、电源侧、电网侧,多措并举增强系统灵活性、适应性。

戴剑锋表示,“调节能力本身就是综合性的,只不过传统做法将系统调节责任更多压在电网侧和部分电源侧来承担。”然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缺少回收机制,参与深度调峰的电源商也面临着上升的成本难以通过电价予以疏导的窘况,调节能力如同“义务劳动”。指导意见则明确了调节能力的商品价值及其对新能源消纳的作用与意义,这无疑会对调节能力的整体建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可将各方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另一方面,用市场的手段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是指导意见释放出的强烈信号。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支撑体系,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建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标准体系等方面予以推进。

“今后,电力市场建设将越来越注重调节能力提升这件事”,戴剑锋认为,激发调节能力将成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所要关注的一个新的角度。由辅助服务过渡到现货电力市场,无疑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一个重要支撑--通过现货交易的方式体现电力灵活调节的价值,这也是发达国家通用的方式。另外,在电改试点先行区,调节能力所激发出的新的业态已经呈现。如广东地区将储能电池用于系统调峰,高峰时电池充电获取调峰收益,其它时段释放电量实现售电收益。未来,新的业态、新的技术还将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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