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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出炉

来源:国家能源局 | 作者:国家能源局 | 2019年11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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