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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人大执法检查组公布《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 作者:中国人大网 | 2019年12月2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八)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中由于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原因,造成对执行不到位的难以实施处罚。法律第28—31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燃气和热力管网企业、石油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但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尚未有因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获得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发生,法律责任条款并未有效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战略部署,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要从能源革命战略高度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的关系,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并网消纳的关系。要坚持清洁低碳、绿色发展,保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动摇,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努力尽早实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的目标。

(一)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根据我国能源转型方向和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顶层设计。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规划制度的要求,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约束性,科学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乐动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家规划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各级规划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布局、时序,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电源和电网、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规划统筹衔接,保证各项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相互配套。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依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生态保护和可再生能源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事前事中监管,完善定期追踪和评估机制,严格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考核。

(二)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研究和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体制和机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等相关政策推进实施,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促进就地消纳利用。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打破省间电力交易壁垒,鼓励送受两端市场主体直接开展交易,有针对性地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体系。积极引导和规范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电网公司应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区域输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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