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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潜力巨大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作者:中国经济导报 | 2020年4月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坚持稳中求进

针对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现状和所遇到的融资问题,报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报告认为,对中资投资主体而言,一是要加强对项目的选择,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二是鼓励投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三是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四是加强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合作;五是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六是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其中,在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方面,报告建议,增进与投资基金的合作,既包括加强与已有“一带一路”乐动平台基金在项目发起阶段的联合股权投资,或者在运营阶段向基金转让项目股权和收益权以实现资金的更快回笼,也包括与国际资本联合发起更多的“一带一路”专业绿色投资基金。可以考虑的基金机构包括长期限投资的寿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国家主权基金、基础设施乐动平台基金、商业银行所属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捐赠慈善基金等。

据了解,中国一直致力于加强与已有“一带一路”乐动平台基金的联合股权投资。中国陆续与非洲、东盟、拉美、欧洲、中东欧、阿拉伯国家等多个区域性金融组织成立了投融资专项基金,包括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国家丝路基金、地方性的丝路基金等。

针对金融机构,报告建议:一是中资金融机构应该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减少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煤电项目支持,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二是将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支持行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三是建议中信保减少对煤电项目的承保,更加积极地支持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五是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加速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局,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开拓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创造条件。

最后,对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建议,一是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二是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三是将中资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MPA等监管考核;四是研究设立专门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基金;五是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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