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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之路有多远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人民网 | 2020年9月2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这条路并不“平坦”,除企业主观意愿外,客观条件也存在限制。国网能源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马莉告诉记者:“一方面,涉及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参与市场的政策种类较多,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等,政策之间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波动性大、预测精度相对较低,参与市场交易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市场规则设计中予以考虑,兼顾经济性和系统安全。”

以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而言,参与市场化交易还存在哪些困难?马莉表示:“目前各省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甘肃采用‘报量报价’方式,山西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浙江、山东、四川、福建采用全额保障性收购方式,不参与现货市场。对于尚未核定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建议合理确定新能源保障收购利用小时,超出部分进入市场。”

浙江、山东、福建作为电力现货试点区,为何采用全额保障性收购方式?

北京融和晟源售电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晓东公开表示,在多数电力交易市场中,特别是如广东、浙江等用电负荷较高的省份和区域,受火电占比较高、电力供需造成的省间跨区通道紧张以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等多因素约束,尽管能源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政策,但从实施层面看,无论是分布式“隔墙售电”还是集中式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直接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依然存在困难,可再生能源消纳仍然以电网公司的“网对网”采购交易来实现。

市场化交易是大势所趋

那么,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与保障性收购两者是否矛盾?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保障性收购政策通过保量保价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合理收益。随着发展规模持续高速扩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总量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的政策也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主要考虑在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更多的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例如通过参与现货市场保障清洁能源优先出清和消纳,本质上也是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合理收益,与保障性收购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上述专家说。

加拿大安大略省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公司高级经济师何爱民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在国外,‘保障性收购’是可再生能源发展早期通用的政策,现在已基本放弃了。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是竞争性投标,由投标价较低的公司中标,引入竞争性投标的优点是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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