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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存款保险条例历经20年终出台 护航现代金融安全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5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再次,对老百姓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促使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水平,从而使老百姓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老百姓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让老百姓更加清楚哪些金融产品是得到政府保障的,哪些金融产品是没有政府保障的,是需要自担风险的。”魏加宁表示。

  记者注意到,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据了解,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中很好地体现了后发优势,具有制度先进性。比如,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总体来讲,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最小型保险模式,其既具备存款保险的功能,又有一定的监督检查功能。这样做有利于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早发现问题,有利于风险的防控。此外,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避免了增加过多的成本,从而可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成本。”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

  那么,5月1日之后,如何确保《存款保险条例》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对此,专家从各自的角度给出了建议。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胡滨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实施的关键是公众教育。此外,从长远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重点不在于保费的偿付,而在于事先的早期纠正措施和事后的危机处置机制,此方面应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重点。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些危机处置措施与现有监管机构及监管政策的协调问题。

  宗良认为,《存款保险条例》把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做了有机结合,是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制度。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立足于市场机制的背景,立足长远,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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