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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

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 作者:中国新能源网 | 2018年1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相关地区要根据供热资源禀赋,因地制宜选取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对地表水和污水(再生水)资源禀赋好的地区,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对集中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的情况下,积极采用分布式土壤源热泵供暖;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在100%回灌、不污染地下水的情况下,积极推广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暖。

(三)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涉及土壤环境和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运营单位要健全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综合运用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供热质量、服务等达到所在地有关标准要求。严格保护地下水水质,制定目标水源动态监测与保护方案,定期对回灌水和采温层地下水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建档管理;应对采温层岩土质量、地下水水位、系统运行效率等实施长期监测,其中供回水温度、系统COP系数、土壤温度等参数应接入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对取用及回灌地下水的,应分别在取、灌管道上安装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热泵机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ACOP)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系统供热平均运行性能系数(COP)不得低于3.5。

(四)创新开发利用模式。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大力推广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统运营维护交由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运营单位对系统运行负总责,并制定供热(冷)服务方案,针对影响系统稳定运行的因素编制预案。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支持政策。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运行电价和供暖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传统供热地区,浅层地热能供暖价格原则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其他地区供热(冷)价格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中央预算内资金积极支持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建设。相关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将浅层地热能供暖纳入供暖行业支持范围,符合当地供热管理相关要求的浅层地热能供热企业作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供热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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