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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矿业权共同治理机制的成功实践

来源:中国矿业报 | 作者:中国矿业报 | 2018年3月2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真实准确是信息公示的生命。许多地方创新实地核查方式,注重工作实效,保证了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地生根。湖北、广西、青海等省(区)探索利用无人机技术对露天采矿权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提高核查效率。内蒙古赤峰市形成了“资料梳理初核-调查询问资料补充-现场巡查核实-对比分析出结论”实地核查4步法,并通过影像记录、文字记录等方式进行全程留痕,提高工作质量。河南、贵州、甘肃等委托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质量高、效果好。

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改革,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是构建‘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的共同治理新机制。一是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建立了年度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信息报送期限、公示程序、公示载体,明确矿业权人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二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三是加强监管。建立了抽查制度,规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示其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强化信用管理。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矿业权审批登记、专项资金审批、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同时,为鼓励矿业权人重塑信用,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五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矿业权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示处理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建立救济制度,矿业权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合力推进 拓展应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项探索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重大改革,全面实施1年来虽然实现了开局良好,但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管理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管理部门主动服务和督导力度不够;二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宣传方式单一,培训覆盖面不够广泛,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对政策理解和填报要求把握不到位;三是一些矿业权人认识不到位,不主动填报公示信息或填写不够认真,存在漏填或填错问题,有的甚至故意弄虚作假,信息填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对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理解不完全一致,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标准要求;五是信息公示系统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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