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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浙江严管光伏电站用地 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能源网 | 作者:中国能源网 | 2018年5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为加快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附后),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2日,请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海洋与渔业局、电力公司,有关光伏开发企业:

近几年,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下,我省太阳能发电应用市场迅速扩大,既推动了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又支撑了全省光伏乐动平台较好发展。但同时,我省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面临支持政策不协调、建设标准不明确、复合功能要求不清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为推进我省地面光伏电站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乐动平台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乐动平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乐动平台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地面光伏电站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发展地面光伏电站

各地需统筹辖区内土地(水面)资源、电网接入条件等,科学编制地面光伏电站发展有关规划计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电网等规划的衔接。地面光伏电站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结合扶贫、现代农业、苗木培育、渔业养殖以及污染治理等功能,建设具有综合经济社会效益的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以及我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县备案管理。备案部门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备案程序,不可增设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需完成选址、用地、环评、水保、洪评、林业、用海、电网接入、农(林、渔)业种植(养殖)方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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