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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山东省三年内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 作者:山东省发改委 | 2020年2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山东省发改委官网消息: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通知》提出,将按照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三年内放开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电力用户。2020年底前优先放开年电量400万千瓦时以上(单个用电地址)电力用户,2021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高压经营性电力用户,2022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低压经营性电力用户。

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有选择是否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权利。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

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推进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鼓励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原文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用户、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准备工作,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坚持市场化方向,有效把握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节奏、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交易主体

(一)经营性电力用户是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主体。根据发改运行〔2019〕1105号关于“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申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原则上经营性电力用户为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的电力用户”的有关规定,我省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的电力用户,且在用电行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公共交通”“金融”“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之外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在电力直接交易中享有同等权利,统称经营性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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