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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 作者:李梓仟 | 2020年5月1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推动消纳保障机制落地实施。当前及“十四五”期间新能源发展面临新的环境形势,能源转型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发电逐步实现平价上网,基于新的形势变化,现就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现状及进展

01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主要内容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另一方面,为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纳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强,借助消纳保障机制,打破省间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电力消费中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二是明确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和组织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电网企业承担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四是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一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二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三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第一种为主要完成方式,第二、三种为补充(替代)方式。五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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