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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 作者:李梓仟 | 2020年5月1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02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最新进展

按照“807号文”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提出了包括消纳保障实施机制、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主体管理机制、消纳责任权重履行、信息报送等在内的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作参考。各省开始陆续编制本省实施方案。同时,各省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估计近期下发。截至目前,已有贵州、山东两省出台省级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两省消纳实施方案在保留《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分别体现了本省各自的特点。贵州:由供电企业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中提出,贵州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由贵州电网公司和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两家供电企业承担,且两家公司承担了差异性指标。按照“807号文”规定,2020年贵州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5%和5%。该方案规定贵州电网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9%和5.1%,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5.5%和1.1%。山东:只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且分配到市级行政区。山东省考虑到本省水电规模有限,且国家规定2020年山东省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因此《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中只设定了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时,为保障消纳责任权重任务落实,结合各市新能源发展基础、发展潜力以及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等情况,山东将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到市,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定消纳责任权重。

二、关于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思考

随着“十四五”新能源自身发展和外部形势变化,需要重新思考未来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以及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提升两者之间的关系。

01关于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

在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和新能源逐步具备参与电力市场能力的形势下,当前及“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一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按照国家能源转型目标要求,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20%。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提高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是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二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培育用户侧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2019年,我国新增电力装机1.1亿千瓦,其中59%是可再生能源装机;新增发电量3306亿千瓦时,其中53%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我国电力结构清洁化将继续加快。推动能源转型、提高新能源发电利用效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努力。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通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有助于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同时,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可以激励用电侧主体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培育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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