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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构建以《能源法》为引领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 作者:龚峋 | 2020年6月3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简称《可再生能源法》)。自此,我国建立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乐动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行业自身及目前的法律政策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020年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能源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能源法》立法工作有望取得突破的背景下,如何统筹《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的关系,使《能源法》发挥其统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的现状

《可再生能源法》:搭建行业发展的法制框架

《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步入法制轨道,其确立的多项基本制度已成为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即规定一定时期内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发展的导向信息;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分类(上网)电价制度,针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分别确定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意在统筹发展技术水平不同的能源品类,明确投资回报,限制不正当竞争;专项基金制度,国家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除用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偿外,还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补贴、补助等。

配套政策:拆解宏观目标,着眼落地执行

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基础性与框架性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难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发展规划。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电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例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乐动平台发展指导目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乐动平台健康发展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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