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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构建以《能源法》为引领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体系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 作者:龚峋 | 2020年6月3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能源法》中的可再生能源条款:十年磨剑,砺得花香

2008年,原国家能源办就曾向社会发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简称“08年稿”),其中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亦着墨不少。通过与08年稿重点法条的对比,或许能够更清晰地梳理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思路。

总则:加强政策宣示,关注政策衔接

08年稿的总则部分,仅有“立法目的”与“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及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20年稿的总则中,“立法目的”、“战略和体系”、“结构优化”、“扶持农村能源”均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尤其“建设用地”条款强调了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中非常关键的用地合法性问题,关注到了与土地政策的衔接。虽然上述法条并未规定具体细化的内容,但无疑通过政策宣示性的表述强化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法条扩容,无缝对接

08年稿的“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一章,规定了“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清洁能源开发”、“替代能源开发”等内容;20年稿中,规定了“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保障义务”,法条数量及内容均大幅扩张,且内容与《可再生能源法》高度对接,几乎重申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制度。

能源价格: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

08年稿中,“价格形成机制”条款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20年稿中,“价格机制”条款规定:“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国家推动形成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代际公平可持续等因素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经对比可见,20年稿更加强调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脉相承,体现了能源行业推进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能源管理体制:回避矛盾,未见突破

关于能源管理体制,两稿表述近似,“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似乎无法解决行业内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问题。

能源规划:解药在手,需看疗效

对于能源规划领域时常出现的不协调问题,08年稿在“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中规定:“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各行业、各地区的发展需要。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字面看来仍是一项政策宣示性的规定,可执行性并不强;在“地方能源规划”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国家能源规划相配套的地方能源规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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