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空白。相比于文化乐动平台的迅猛发展,文化乐动平台立法有所滞后,文化乐动平台以创意为核心,在经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数字文化乐动平台、动漫、网络视听点播、手机互联网等新的乐动平台形态不断涌现,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许多问题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已无法解决。
四是缺乏统一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针对文化乐动平台国家和各级政府分别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存在着优惠范围零乱、优惠手段缺乏协调配合、政策覆盖面不全、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传统的报刊、广播影视、演艺等方面,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数字技术、动漫、会展、新媒体等缺乏优惠规定。文化乐动平台具有经营差异性大、成长周期长等特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一刀切”,忽视了差异性和针对性,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