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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光伏管理办法三个焦点问题的个人理解

来源:中国能源网 | 作者:王淑娟 | 2019年4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个人认为:这一提法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30亿元=全部项目的“度电补贴强度×装机×年利用小时数”

投标完成后,度电补贴强度、装机规模都是非常明确的!“年利用小时数”取多少合适?

从“领跑者基地的月度报告”来看,“发电小时数”的影响因素太多,即使同一项目场址,不同项目的发电小时数也差异很大。然而,总要有一个用于计算的依据。而之前确定的“保障小时数”,显然是一个很好的依据。各省的保障小时数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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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表中仅有部分省份,“Ⅲ类资源区”基本上不会出现限电,是全额消纳的,在计算补贴时如何确定小时数?

同样是“Ⅲ类资源区”,山西南部的年利用小时可能达到1200小时,而浙江、广东省可能只有1000小时,湖南、贵州甚至不足1000小时!

根据实际运行电站的经验数据,采用了“II类地区1300、III类地区1100基础小时数”这一标准。

综上所述,1300小时、1100小时,只是用于计算30亿补贴的一个参考数值,肯定不是将来用来计算补贴上限的依据!

4、结语

1)32GW只是三家电网公司给能源局的一个参考,并非正式的约束性文件,不应该太过在意。

2)“黑户电站”转为“平价项目”的可能性比较大,参与2019年补贴竞价额可能性非常低!

3)1300小时、1100小时,仅是用于计算30亿补贴额的一个参考数值,未来具体的补贴发放,还是要看实际的发电量。

上述三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对之处,还请予以指正。(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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