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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保护但应给“圈”内矿权一个交代——对我国矿产勘查市场形势的研判及其对策思考之五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 作者:佚名 | 2017年7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回望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低调务实”应该是参会人共有的感触。

会议首次专门设立了“矿业政策研讨”板块,就矿业权所涉及的最新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如何保护探矿者的合法权益做了详尽的解答,论题也因精准触及“探矿者”久藏未吐的心声、久思不解的疑惑而倍受赞誉。

比如,如果你有矿权被告知划进了自然保护区内,该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你来了,认真听了,就会了然于胸。

问题的提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早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那大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从立法高度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中国自然保护事业发展迅速。到2006年底,已建立包括国家级和地方各级的自然保护区共2349处,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5%。其中3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计划”列为国际生物圈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也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贯彻,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新设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很多资源环境大省都将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管理、依法退出保护区内矿业权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青海、湖北、陕西、广西等省区率先对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开展了清理工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青海两年共清退祁连山自然保护区20个探矿权;广西的78个自然保护区内矿权将逐步依法退出;宁夏14个自然保护区内今后不新设采矿权;重庆自然保护区退出42宗矿业权。

事实上,早在2011年发布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中就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区和西部省(区、市)直管国有林区的,禁止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逐渐意识到,在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路上,也只有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扰动的可控制、可恢复、可接受,才能真正实现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大目标。

透支的资源环境

2017年1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的“祁连山:谁在制造生态伤疤?”,让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处置问题重归视野,并推动相关部门对其他区域同类问题的关注和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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