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180 50px

行业新闻

保护但应给“圈”内矿权一个交代——对我国矿产勘查市场形势的研判及其对策思考之五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 作者:佚名 | 2017年7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但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保护区成立之前依法取得的采矿行政许可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保护绝不是继续行使矿业权;对于合法取得的矿业权,即使受到改变或者限制乃至取消,都应当受到法律合理保护。所以,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取得的矿业权,不论是否建成生产设施,是否具备法定许可手续,都应当无条件立即关停、拆除,恢复生态面貌;对合法取得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由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在我国,一般采用适当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范围包括:缴纳的价款和使用费,剩余年限或者剩余储量对应的价款,探矿投入或者矿山开采基建投入,合理投入、经过审计折旧补偿。也会根据情况对矿业权人预期收益进行适当补偿。”他特别提醒相关的矿业权所有人,要坚持必要的权益维护,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协商、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尤其要防止相关部门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而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

针对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系统完善的矿业权退出“路线图”的情况,有观点提议,可采取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方法,由省级改革设计机构授权地市级改革设计机构,根据不同矿种、勘查阶段或矿权剩余年限等因素,探索矿业权退出的价值评估、补偿资金筹措、具体退出程序等。而在探索退出路径的过程中,需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各部门的团结协作,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制度设计更接地气、更有操作性。

矿业权退出有其复杂性、艰巨性,更需要相关部门从大处着眼,周密谋划,用更大的智慧和担当破解难题,保障和维护好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1234

上篇:

下篇:

350 45px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  传真:  电邮:303235380@qq.com 

陇ICP备14001663号 乐动平台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397号  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