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180 50px

行业新闻

保护但应给“圈”内矿权一个交代——对我国矿产勘查市场形势的研判及其对策思考之五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 作者:佚名 | 2017年7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必须退”的政策背景下,如何依法逐步退出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如何完善制度、规范开发、加快治理,促进矿业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

就此,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表示,要认真核查相关矿权所在地是不是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边界是否模糊不清。他所提供的资料显示,祁连山保护范围多次调整。1987年,甘肃省设立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面积176万余公顷;次年5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未公布保护区范围界限。2014年10月,国家环保部发布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随后实地立标。2016年9月,根据上述文件,甘肃省修订《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确认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面积等。30年来,保护区甘肃段范围面积多次调整,功能区划一度模糊不清,有名无实,实地勘界雾里看花。其次,要核准矿权所在地是在核心区还是缓冲区,保护区内功能分区有没有划定。他表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试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即便是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也可以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

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指的是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允许进入科研观测。实验区可以开展一些科学实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对此,吴永高强调,不是保护区内的所有矿权项目必须退出。针对不同的矿业权类型,有相应的分类处置办法。没有完成出让或者办理登记的矿业权,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矿业权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办理注销手续;在非核心区和功能区,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保证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合理性前提下,衡量比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得失总量,两害相权取其轻,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释放一部分区域,使矿业权“合法”化。而针对保护区内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要防止政策层层加码。

而谈到补偿依据,吴永高认为,无论是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矿业权,还是保护区成立之后,矿业权人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对政府信赖形成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保护权益”。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234

上篇:

下篇:

350 45px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  传真:  电邮:303235380@qq.com 

陇ICP备14001663号 乐动平台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397号  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